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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8)

发布:2016-10-09 08:1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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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利用DRG指标体系,开展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完善医院评价标准,开展医院评价。推动疾病诊疗规范和病种质量管理,开展临床路径试点。实施医疗技术与手术分级管理。进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利用DRG指标体系,开展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完善医院评价标准,开展医院评价。推动疾病诊疗规范和病种质量管理,开展临床路径试点。实施医疗技术与手术分级管理。进一步缩短综合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提高病床使用率。进一步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推动双向转诊、预约诊疗服务,缩短患者等候时间。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远程会诊等工作,改善医疗服务。加快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并以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为基础改进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四)保障血液供应安全

  进一步探索血液供应保障新机制,完善《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配套政策。进一步巩固扩大献血者队伍,着力提高单个采血点的日均血液采集能力,确保血液质量和数量。完善临床合理用血制度,促进临床科学用血,提高自体输血率。根据年用血增长比例和采血点采血量,适当增加采血点数量并优化布局。

  (五)严格医疗器械监管

  编制首都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和规划布局,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合理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过程的监督管理,组建医疗器械在用产品评价中心,完善高风险产品评价机制,增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促进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一)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

  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根据缴费水平、补偿水平、报销比例和服务水平等条件的不同构建多层次的、开放的、覆盖全体市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缩小人群间保障水平差距。实现公费医疗制度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建立有利形成“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就诊”有序就医格局的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建设。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推动跨区县、跨省市医保政策衔接。积极完善外国人在京就医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与国外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完善外国人在京就医支付手段。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市级政策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三级经办管理网络。调整、充实、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职能。适应参合农民医疗需求释放的形势,均衡市、区县和个人出资比例,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提高筹资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筹资及补偿政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水平,推进实施市级统筹。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实现制度全覆盖、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全面推进门诊统筹,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不断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差距,努力实现城乡人群政策范围内报销水平一致。积极探索合理的结余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资金额的15%。

  (四)积极探索付费新方式

  探索针对不同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多元付费新方式,通过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新方式,引导和激励医疗机构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益性。建立可持续的医药费用控制机制,抑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五)完善医疗救助等其它保障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医疗救助报销额度,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设立慈善医疗救助基金,将资助参加医疗保险范围从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支持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探索政府购买健康保险服务、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等保障新模式。

  四、保障市民用药质量和安全

  (一)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实现基本药物目录和指导价格的动态调整与管理。健全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招标和过程监管机制,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配送及时到位。探索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全过程、全品种电子监管。

  (二)完善药品生产供应体系

  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修订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标准,促进医药现代物流发展,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的经营模式。减少药品经销流通的中间环节,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促进药品价格理性回归。强化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在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推行新版GMP,保证药品生产质量,促进制药工业健康发展,药品抽验合格率≥98%。建立重大药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药物风险评估机制及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与药品储备。

  (三)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加强国家已有的药事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健全北京市相关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卫生部制定的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药学部门规范化管理。完善临床药师制度,确保合理的药师数量,加强药师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中的作用。全面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合理用药监管平台、抗菌药物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四)加强药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