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89号文)的批准,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5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573,358,755.5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根据《关于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本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了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7年1月26日起生效。
根据《关于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了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6.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
6.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止。
6.4.4.2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6.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属于此类。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将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且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本基金将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归类到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