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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对夫妻做黑心馒头 被法院判决从业禁止

发布:2018-06-18 06:0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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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在钱库镇工贸路经营早点店,期间制作馒头、包子时,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

  中新网温州1月2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吴春雪)2014年1月2日,温州苍南法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馒头、包子的被告人郭某、陈某夫妇作出公开宣判,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有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3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在钱库镇工贸路经营早点店,期间制作馒头、包子时,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被告人陈某在该店内负责馒头、包子的销售。

  2013年4月,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样送检后发现,馒头中的铝含量为540mg/kg,达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5.4倍。后郭某因害怕被处罚,在制作馒头、包子过程中减少了香甜泡打粉的使用量。

  2013年8月,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制作的馒头、包子进行抽样送检。

  经检验,发现该馒头、包子的铝含量分别为370mg/kg和230mg/kg,分别达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3.7倍、2.3倍。经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鉴定,认为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苍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无视国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根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