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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违背上位法

发布:2015-12-18 21:3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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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款违背上位法,将消费者权益拒之门外,疑似“为利执法”,人为的为消费者维权设障,严重违背十八届四

  2014年12月17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中的某些“雷人条款”,却引人深思。下面笔者就浅析一下这个“雷人条款”。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规定了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况,但值得注意到是第(七)点,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 此条款将消费者维权的诉求拒之门外,不但严重违反了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违背了该办法第一条所说的立法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文规定,消费者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而食药局作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理应受理消费者申诉,积极的为消费者维权做后盾,积极的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为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作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明文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而国家食药总局公然违反该法律条款,对消费者提出的就民事纠纷要求行政机关调解以达到对问题食品药品作出退换货、赔偿、补偿等合法诉求的请求却不予受理,让人不解。

  《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近年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不断,存在多头管理,乱人管,无人管,监管缺位等实际问题,国务院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启动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大改革,将食品药品统一归纳到食药局管理,2014年3月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会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重心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整体走向。能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党中央、国务院放心,关键是要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效。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取得实效的前提就是要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规范化建设。各地要充实基层、夯实基础,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现在看来,国家食药总局似乎要自导自演一出“上梁不正下梁弯”的戏,也就是说,该办法一旦通过,不管是谁,如果你因买到了一盒假药而去找食药局投诉,食药局只会对卖假药的作出行政处罚,而对你要求假药贩子退款赔偿损失的诉求,从法律上直接拒绝,直接对你说NO。如果你在餐厅吃饭在盘子里吃到一只蟑螂,而去诉诸于食药局,食药局只会对问题餐厅作出处罚,你说要退款并依据消法赔偿,食药局会直接对你说NO,我们不接受你的这种投诉。我很难想象,国家食药总局参与立法的专家是出于何种想法和要达到何种目的而要制定这条“雷人规定”,是嫌社会太稳定吗?

  改革不是口号,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不是口号,维护消费者权益不是口号,而是要实实在在的付诸于行动,这行动不仅要体现在日常监管当中,更要在立法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舆论燃点低,一旦出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毒奶粉、地沟油、假羊肉、镉大米、毒生姜、染色脐橙等事件,都引起了群众愤慨。再加上有的事件被舆论过度炒作,不仅重创一个产业,而且弄得老百姓吃啥都不放心。“三鹿奶粉”事件的负面影响至今还没有消除,老百姓还是谈国产奶粉色变,出国出境四处采购婴幼儿奶粉,弄得一些地方对中国人限购。想到这些事,我心情就很沉重。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气力抓好。

  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

  李克强总理说:“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这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