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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勾兑“假蜂蜜”销售 赔了老本失了自由

发布:2017-10-27 06:32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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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讯员 张丽)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杜某、刘某、付某四人得知同乡兰某、林某(二人已被判刑)在陕西汉中制作、销售假蜂蜜获利不少,便从四川省雅安市某县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四人入住汉台区一招待所后,便着手“准备”蜂蜜牟利,在明知使用明矾勾兑

  (通讯员 张丽)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杜某、刘某、付某四人得知同乡兰某、林某(二人已被判刑)在陕西汉中制作、销售假蜂蜜获利不少,便从四川省雅安市某县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四人入住汉台区一招待所后,便着手“准备”蜂蜜牟利,在明知使用明矾勾兑蜂蜜会对人身体有害的情况下,仍使用明矾、白糖、香精等材料制作假蜂蜜,冒充正宗土蜂蜜以每斤8-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到汉台区、南郑县等地。

  2016年9月8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时,现场查获1袋白色粉状物及制作好的蜂蜜两桶。经鉴定,白色粉状物检测出其主体成分为十二水合硫酸铝铵。两桶蜂蜜中检测出铝残留量分别为158.09mg/kg、197.285mg/kg。经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8名专家进行论证认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14963-2011)标准,蜂蜜生产加工中不得添加任何物质,假蜂蜜给消费者易产生品质方面的误导,导致在食用量、使用时间等方面可能产生错误判断,即长期、大量食用易导致身体损害。因此,此案四名嫌疑人销售的蜂蜜定性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四名嫌疑人被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结合四名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对四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是决定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此案中四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要昧着良心赚黑心钱,否则只会自食苦果失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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