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河南频道讯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问题,但形势却不容乐观,“死猪肉”现象更是屡禁不止,贩卖病死猪肉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更对他人的健康、生命构成威胁,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严惩,不能姑息。4月23日上午,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牛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妨碍公务罪一案;当庭宣判,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牛兴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牛某大量收购病死猪、羊、狗等,存放在其经营的、位于赊湾镇张飞岗村的冷库内。2012年1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泌阳县人民政府安排联合执法组在对牛某的冷库检查时遭到牛某的暴力阻拦,砸坏两辆执法车辆,一名执法工作人员右手被打成轻微伤。泌阳县人民政府联合执法组查获牛某在其冷库存放的30多吨病死猪、羊及肉制品。其中,23.175吨被加工生产成肉制品成品和半成品。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存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人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另查明,2010年9月29日,牛某因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受到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收销毁病死动物产品400公斤、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5月11日,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在其冷库贮藏有6000余公斤病死猪胴体,后被强制没收销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还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抗拒检查,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杨东风 通讯员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