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近日下发《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意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11日称,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发现职务犯罪行为,一律严查到底。突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案件。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5月12日《重庆晚报》)
重庆的这种高调严打“黑食品”领域里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行为的作法,可以说击中了当前“食品监管”的三寸要脉。乱世用重典,虽然现在不是乱世,但我们不得不面对当前价值观部分偏航的社会现实,人一心向钱,将钱作为人生追求的惟一标尺,人心就会变坏,道德就会沦丧。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等黑色镜头便可印证。所以,当前我们必须用重典整治,何况我国相关法律中本有规定,只是公平、公开、严正地执行罢了。
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务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笔者欣然之余,对于如何及时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提两点建议,一是尽快设立公开的严打食品违法活动的举报电话。重庆提出鼓励公民举报,并设置高额奖励,此举可行,能让任何食品监管缺位与乱位曝露在公众的监督眼下。于此基础上,我们不妨加强大众传媒、新兴网络传媒等媒体的监督作用。这方面,我们不妨依法放手、合理引导,只要我们相信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使那些黑心食品生产经营商们,是难以立足的;使那些漠视“黑食品”作恶的官员全部曝光。
其二, 严惩监管部门或监管人员的“主动失职”行为,需首先扫清当前监管领域存的“潜规则”障碍。最近被媒体曝光的“养鱼执法”,就让我们感觉到,监管工作始终是贯穿食品安全管理的一根主线。若这一领域存在“猫鼠同眠”的可怕现象,若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形成“灰色默契”,那将对食品安全造成致命打击。实际上,一起接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可以从“养鱼执法”中找到违法的影子。这显然是一种公开渎职行为。目前之所以出现“马后炮”式的监管,根源便在于此。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我们应比照《食品安全法》中法条精神,亟待公开清算并喝止这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罚款创收”行为,强力堵塞各类监管缺漏。这样才能将痛究食品监管失职向纵深推进,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形态才能剔除身上不该有的铜臭气,尽快回归公共监管和执罚正义。(周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