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湾连续爆发食品安全问题,从塑化剂、毒淀粉、混充米、面包、酱油、食用油到牛奶,生活上每日要消费的食品都有问题,不但人民食不安心,还让有美食天堂美名的台湾蒙羞,重创相关产业的国际形象。故台当局应撤底根绝黑心食品的问题,不能待某项食品问题爆发后,才针对特定食品提出改进的政策。基此,本文特就此一议题进行研析,瞭解屡屡发生食安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具体对策,以建构让人民食的安心的健康环境。
食不安心
过去台湾一向以优质产品着称,在海外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尤其在大陆台湾食品价位与日本产品都是属于高档商品,成为大陆人争抢的标的。然而,各项食品接连爆发安全问题,台湾地区商誉大受影响。欲解决该问题,首先需瞭解问题的源由,本文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一、滥用食品添加物
根据岛内“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所谓食品添加物是指为食品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强化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食品生产商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增加美感或口感、减少生产时间及延长保存期限,经常会在食品中添加一些化学制品,例如:防腐剂、抗氧化剂、膨松剂、漂白剂、着色剂、甜味剂、调味剂、杀菌剂及乳化剂等。而这些食品添加物中不少对人体有害,容易产生诸多后遗症。
由于食品添加物效果极佳,根据媒体报导为了让食物好吃又有弹性又能防腐,可能就会加一些硼砂、结着剂;想让食物呈现鲜红色泽,这时食物里就有可能加一些保色剂、防腐剂(亚硝酸盐)了,像大家一向爱吃的菜干(金针干、高丽菜干、白木耳、竹笙)、果干(柿干、芒果干、凤梨干)为了保持鲜艳的颜色,就会用二氧化硫(漂白剂)来进行熏蒸。使得近年来食品添加物愈来愈浮滥,商人为了利益置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相关问题层出不穷。
二、标示不实
台湾许多厂商对于商品的标示并不明确,有些是用模糊的字眼带过,有些则是故意漏掉食品添加物等内容物。消基会日前发布市售零食、食品标示调查,上月在卖场超市购得16样商品,发现“看得到什么,不代表吃下什么”,品名与成分标示名实不符情况严重,如Pinky水蜜桃薄荷糖没水蜜桃成分,盛香珍荔枝椰果没荔枝,及桂冠虾球更没虾原料等。这些食品大厂都标示不清了,更遑论小厂或是市场摊贩所贩卖的食品。
三、处罚难以吓阻
食安问题一再爆发,也与当前法令处罚不重且政府从轻处罚有关。今年爆发的胖达人“假天然”面包案,台北市卫生局处罚18万元;山水米混入廉价越南及泰国米,产地标示不实案件三案仅被罚44万元;牵连多家业者使用违规添加物的“毒淀粉”案,各地政府只对怡和与协奇等公司,处罚6-12万元。这样的处罚对违法企业根本无关痛痒,难怪有些厂商一犯再犯,生产知名山水米的泉顺公司两年来已违规18次,今年累犯3次。直至食用油延烧全台,台“卫生福利部”首度引用“食品卫生管理法”中“经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的条款,重罚油商大统18.6亿元、富味乡4.6千万元。
四、知名大厂也涉入
更让人惊讶的是,连岛内知名大厂(如:统一、味全、南侨与顶新等)也涉入食安问题,且几乎每次发生相关食安事件,均有大厂涉入其中。这些国际大企业获利颇丰,每年花费巨额的广告行销费用,却不愿出点钱检验代工商品及相关原料,还宣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来博取同情,无须负担相关责任。
建议
本文对食安问题,尝试提供几项建议:
一、 强化食品添加物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8条“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前项标准之订定,必须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之最小量为限制,且依据膳食习惯为风险评估,同时必须遵守规格标准之规定。”“卫生署”因而制订“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原则上采“正面表列”,即仅有列于表中之添加物为合法可依规定及其标准使用添加,如非列于表上之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品项,则不得使用。
即使岛内已有严格的标准,但厂商在利之所趋下,食品添加物超量使用、违规使用仍相当普遍,成为食品安全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台当局应加强抽查,并对违规者采取重罚,尤其是上游的制造商。另外,还应掌控食品添加物流向,例如进口的食品添加物可由进口数量追踪其用途,追查进口商使用或销售状况,即可知悉厂商是否有违规使用。
二、 提高罚则
当前针对食品添加物、搀杂原料或标示不实等与食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与厂商违法取得的利润根本无法相提并论,让厂商有诱因冒险为之,使得违法食品添加物的案例层出不穷。是故,应仿效欧美国家,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故意违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将能大幅降低厂商从事该行为的诱因。
另外,除了“食品卫生管理法”之外,其他法令也有类似的规范,各主管机关应共同把关,例如《公平交易法》对广告不实即有规定,第21条:“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事业对于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前二项规定于事业之服务准用之。广告代理业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制作或设计有引人错误之广告,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媒体业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传播或刊载之广告有引人错误之虞,仍予传播或刊载,亦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41条:“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该法罚则更重,公平会也应针对个案,探究是否涉及公平法的规范。
三、 建立奖励检举者的制度
食品添加物系相当专业的领域,因此除非从事相关领域者或专业研究人员,一般民众很难知悉是否有食品添加物。缘此,若能如税务机关建立奖励检举者的制度,让检举者获得高额的检举奖金,将能鼓励企业员工、相关同业或是专业研究者积极检举食品添加物,以达到杜绝违法食品添加物的效果。日前报载“立法院”法制局建议增订鼓励员工检举的“窝里反”条款,明定一定比例的奖励金鼓励企业员工检举业者不法行为,即是相当好的立法。
四、提倡品质竞争而非仅是价格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