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见习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虞宙
到江苏省常州市打工的丁某、孙某夫妇本想做猪肉生意,却做起了用猪下水熬制“黑心猪油”的生意,并且亲自开着车挨家挨户兜售。由于价格便宜,一些小吃店买来后用来炸制百姓最常吃的麻糕。
今天上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丁某妻子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黑心”夫妇
养猪场里炼“猪油”
丁某和孙某是江苏省淮安市的一对80后夫妻,2010年来到常州打工。在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落脚后,两人开始准备做猪肉生意。可经他们“考察”后发现,猪肉生意技术含量高、风险大,于是二人开始张罗收购猪下水熬制“猪油”。
2011年2月,夫妻俩在湟里镇后坊村租下一间空置的大屋,开起家庭作坊。这间大屋本是村民的养猪场,由于距离村里有100米的距离,熬油时产生的异味和浓烟不会危害到村民的正常生活,丁某夫妇便在这里风生水起地干了起来。
此后,丁某便开始长期到周围各镇菜市场找杀猪的小刀手,收购猪肠里剔下的水油、花油,还有杀猪时剥剩下的碎皮、肉片和肥肉。这些猪下脚料基本以每斤0.7元的价格收购,购得后就放在作坊内的冰箱里。积攒到一定数量时,丁某妻子孙某便将这些下脚料切块、清洗,由丁某用铁锅进行熬制。
为了节省成本,丁某自己打了一口井,清洗原料的水均是自己打的井水;而刀具和操作台也只是简单用洗洁精擦洗一番。熬制时,丁某都要加入一定的生姜“祛味”,等起锅时再加入数量不等的碎皮。
熬制结束后,丁某将这些“猪油”灌装入自己购买的塑料桶内。但对于这些白色、蓝色的塑料桶是否能用来盛放食品,丁某坦言“不清楚”。而且对于这些反复使用的桶,丁某也只是用84消毒液和洗洁精进行简单清洗。
“黑心猪油”
用来炸制麻糕入众口
一桶桶成色各异的“猪油”做好后,丁某便开着面包车到附近几个集镇上挨家挨户进行兜售。由于价格便宜,丁某的“猪油”很快便在镇上的数家小吃店有了销路。同时,丁某还将猪下水制成的“肉馅”兜售给这些店家。几个店家每个月均购买100斤左右的“猪油”,用于炸制麻糕或制作其他糕点,销售给周边群众食用。除了这些成色稍好的“猪油”外,丁某还将一些油渣、肉馅、油皮卖给外地来收购的人。
2012年6月19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及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单位,对丁某夫妇的作坊进行联合检查。丁某正准备开工,当场查获“猪油”成品450公斤,猪肉及内脏等加工原料共计150公斤。
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查处的“猪油”酸价项目不符合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而且猪下脚料中还检出沙门氏菌。经常州市武进区东吴卫生监督检验,被查扣的150公斤猪肉及内脏属猪下脚料,由于包含创伤性出血、淤血阻滞和不可使用的淋巴组织、腺体,应作为工业用或销毁处理,不得作为熬制食用猪油的原料。
经查实,丁某、孙某夫妇在2012年3月至5月间,曾两次销售给一粮油工业公司“猪油”共计5.2吨,得款3.4万元。截至案发,夫妇俩累计销售猪油约7吨,非法获利约6万元。
本报常州12月14日电
5.2吨“黑心猪油”销往某粮油工业公司
发布:2019-04-01 06:0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次
摘要: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见习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虞宙 到江苏省常州市打工的丁某、孙某夫妇本想做猪肉生意,却做起了用猪下水熬制“黑心猪油”的生意,并且亲自开着车挨家挨户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