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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黑心猪油案居首

发布:2018-03-02 06:05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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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昨日,湖南省工商局公布2010年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案例,这个无证无照非法提炼销售猪油案被排在十大之首。而当事人周某也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月均10余吨'黑心猪油'流向餐桌",或许大家对去年4月本报的这篇报道还记忆犹新。昨日,省工商局公布2010年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案例,这个无证无照非法提炼销售猪油案被排在十大之首。而当事人周某也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6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当然此案仅仅是省工商部门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工作的一个缩影,截至年底,全省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12128户,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5667户,食品流通经营单位140213户,餐饮服务单位56248户。共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96253个,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户6791户,从源头上有效防控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工商部门还严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关。通过严查重点食品品种、严治重点区域、严管重点场所、严巡重点时节,工商部门集中开展了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食品虚假违法广告等8项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2010年,全省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7.8万人次,检查市场1.67万个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07.3万户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975件,查处无照经营6791户,端掉制假售假窝点87个,销毁问题乳粉3690公斤。加强了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检测,全年主要检测了乳制品、酒类、豆制品、肉制品、饮料、糖果等20多个食品品种。四个季度的食品合格率分别为:86.2%、82.8%、92%、77%.对检测结果,依法进行了公示,对不合格食品,要求下架,组织清理,严肃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1、制售"黑心猪油"案

2010年4月27日,根据举报,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在雨花区五一村查获一"黑心猪油"提炼、销售窝点。当事人周某以低价收购下脚料为原料,用火自煎炼油,同时还购进部分猪油、棕榈油、色拉油等对外转卖,共自炼和购进猪油40万斤,销售金额144万元,获利7.9万元,属无证无照经营。鉴于其违法性质恶劣,销售额巨大,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6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2、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2010年2月8日,株洲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酒店购进标有"贵州茅台酒"图形的茅台酒84瓶(已销售3瓶)。该批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假酒。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株洲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贵州茅台酒"81瓶、罚款8万元。

    3、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10年5月18日,邵阳市工商局对邵阳某公司销售的冰醋姜等十八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有十种食品分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镉、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上述食品购进价款3262.8元,销售收入3239.01元,获取违法所得411.9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2009年当事人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曾被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金额较大,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且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予以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邵阳市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款5万元。

    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案

某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哈尔滨冰纯啤酒"的瓶体标签、外包装上使用与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2010年初以来,当事人向湖南地区销售上述"哈尔滨冰纯啤酒"11000件,非法经营额24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望城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5、无证销售食品案

2010年7月,永州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加油站没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食品。自去年6月以来,当事人的上级公司向其配送食品在加油站内销售。至案发日止,共销售食品金额13675.5元。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永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6、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棉籽油案

2010年1月至8月,当事人陈某先后从湖北购进散装三级棉籽油15吨,货值92522.12元。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6.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散装棉籽油1.9吨,销售金额11780元,获利60.61元,尚余13.1吨,货值80802.6元。经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棉籽油抽样检验,其折光指数、酸值、过氧化值等三项理化指标不合格,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吉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棉籽油13.1吨,罚款3万元。

    7、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当事人李某从事副食经营,其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010年5月18日嘉禾县工商局对李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在进货时查验相关证、照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嘉禾县工商局对当事人李某处以罚款8000元。

    8、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