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
(八)上海市查处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三项违法行为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产品葡萄王牌灵芝菌丝体胶囊(标注生产日期20160724,规格46.2g/瓶)28191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余元,罚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当事人利用委托出口加工继而再转内销,规避了生产过程中的监管,使得在日常监管中不易发现。本案的发现和查处,得益于吹哨人制度的实行。
(九)成都市查处聚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成都聚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有“某婴宝”系列产品:泻儿舒无乳糖营养配方粉、腹安宝无乳糖营养配方粉、敏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敏安宝适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和氨儿康氨基酸营养配方粉。经调查,以上五种“某婴宝”系列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以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南鹿邑县查处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联合县食药监局对全县各诊所及药店、保健品店进行联合检查,共出动警力120人次,出动警车26辆次,一举端掉两个生产销售假药窝点,涉及太康、柘城、郸城、虞城等480多家诊所、药店,刑事拘留9人。
案件特点: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联动执法,形成合力,食药监部门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检验,已认定为假药。由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四、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四川宜宾市查处假借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名义搞“保健”商品促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打着“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首届虫草、燕窝养生文化节”名义搞“保健”商品促销活动。展厅宣传画上印着“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首届虫草节燕窝养生文化节”“成份含量越高,七年以上三七效果最好”“三七活血第一,可治一切血病”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合法依据,也不能提供该展场经营药品的相关证照,涉嫌虚假宣传和无证无照经营。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封了货值金额30余万元的药材及“保健”产品,并为现场老年消费者开展健康及保健常识普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特点:当事人打着市场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旗号进行保健品销售,严重损害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敢于亮剑,强化保健市场整治,及时避免了老年人上当受骗,并通过常识普及提升老年消费者防范意识。
五、严厉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及传销行为
(十二)新疆沙雅县查处沙雅县权健自然医学康复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属权健公司加盟店,主要从事保健食品、卫生清洁用品、化妆品销售及美容养生服务。沙雅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2本维吾尔文、3本汉文的权健产品宣传手册中,印有权健公司保健食品具有“防癌抗癌+行气消食+气血双补 把‘瘤’在体内垃圾代谢出去”和具有“心脏疾病预防和治疗、抑癌抗癌的作用、72个小时内排毒3公斤至25公斤,排毒的特殊产品......”等保健食品可以治疗疾病等虚假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宣传其商品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能”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十三)天津武清区查处网络传销食品案
基本案情: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武清分局、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连夜作战17个小时,对位于商务区海达家乐大厦的乐氏同仁(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保健品”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案发时当事人正在举办100人左右的传销会议,并在网络上通过上线拉下线的方式进行食品“保健品”传销。执法机关依法将涉案场所及20129盒食品保健品查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阁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特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执法联动、加强协同配合,对以通过会议等形式销售商品为名,实为拉下线方式进行传销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鉴于该案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河北邯郸市查处福修康养生体验会所涉嫌虚假宣传、组织策划传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