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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9-02-24 06:09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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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的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月31日讯(记者 梁雯)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媒体通气会上通报称,自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已出动监督检查人员5.4万余人次,立案300余起,案值4500余万元。在公布的14例典型案例中,山东青岛市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会销模式虚假宣传。

  一、加大对利用会议销售等模式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江苏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却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当事人则以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可查明的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万元,介入因子1万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二)宁波市查处宁波市艾尔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北翠柏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方式,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可治疗高血压等慢性病,以达到高价销售产品牟取暴利的目的。当事人通过上述体验宣传的方式营销,向老年人以23300元/台价格销售中低频高电位治疗仪。至被查获时,有登记参与宣传体验老人59400人次左右,有登记的购买者14名,涉及金额32.6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三)青岛市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会销模式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以分享会的形式组织团队经销商和顾客的会议推销活动中,宣传内衣可以矫正脊柱,能够有效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能够治疗女性妇科疾病,重塑体型,并且引用了患者矫正治疗前后的效果对比图;宣称空气净化器能够在40平方米的空间里每立方厘米释放负氧离子2000万个,能够去除空气中的雾霾、甲醛、二甲苯等有害物质;宣传磁化净水器磁化,含氧量提高了9倍,达到国家6项标准,并宣称“高血压”“糖尿病”“癌症”都是酸性体质,酸性体质是万病之源、癌细胞的温床,只要每天喝小分子磁化水,体质就会从酸性变为碱性。上述宣传缺乏医学证明、数字证据和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会议形式销售直销产品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等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四)重庆市查处徐佳飞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重庆红瑞颐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并于2018年3月底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以会销方式销售该公司统一提供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在销售该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现场宣讲、PPT展示等形式,宣称该产品能增强免疫力,并对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中风偏瘫、骨头类疾病、风湿、类风湿、胃肠道、偏瘫、脑梗等疾病有治疗调理的作用,夸大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产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通过上述会销方式共计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64盒,实现销售收入409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会销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并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五)江苏海门县查处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上课、体验产品的名义,在其经营场所内聚合中老年消费者,通过口头宣讲、唱歌、播放PPT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益健堂电位治疗仪,宣称该产品可以净化血液、治疗血脂高、血粘度高、尿酸高、糖尿病、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痛、骨刺、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静脉曲张、中风后遗症、心脑血管疾病,预防夜间发生心梗、脑梗等疾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商业宣传中,对所售医疗器械的功能作超出适用范围的夸大宣传,对所售食品作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二、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

  (六)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康美容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及对产品及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美容、火疗、销售权健公司产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广告牌宣传“权健中医秘方调理 鼻炎 腰间盘 颈椎病 高血压 脑梗 痛风 风湿 前列腺 糖尿病 子宫肌瘤 宫颈糜烂 乳腺增生 失眠”等内容、LED显示屏滚动发布“本草养生堂中医秘方专业调理……前列腺、痛经、宫寒、不孕不育等症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等内容。对进店咨询或进行火疗的顾客,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火疗”、“骨正基”鞋垫等产品能够治疗鼻炎、高血压、骨质增生等数十种疾病,且“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案件特点: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本案立案于“权健”事件之前,针对“权健”事件,执法人员在开展虚假宣传的调查同时还对其是否涉嫌传销开展调查。

  (七)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