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增资为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菱财务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增资金额140,000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按照股东现有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金18,000万元,剩余122,000万元由各原股东同比例以现金出资认购。增资完成后,华菱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0万元变为260,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详见下表)。本次增资为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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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4月26日,华菱财务公司全部股东与华菱财务公司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其主要内容条款如下:
“第一条增资先决条件
各方一致确认,公司现有股东在本协议项下出资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增资先决条件的全部实现为前提:
1.1湖南省国资委批准华菱集团根据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向公司增资;
1.2公司本次增资扩股获得华菱钢铁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1.3公司本次增资扩股获得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核准;
1.4其他
第二条增资扩股方案
2.1本次公司增资扩股,拟将注册资本由12亿元增至26亿元;
2.2本次公司增资扩股新增的股本全部为企业法人股,出资对象为公司原股东,全部出资额由资本公积转增和出资对象以自有资金认购;
2.3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14亿元人民币,其中由资本公积按照现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资本金18,000万元,另现金增加资本金122,000万元。
……
2.5本次增资后,各出资对象的增资情况及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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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各方同意,公司现有股东应将本协议2.5条约定的各自股权投资款于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
第八条违约及其责任
……
8.2因各方中任一方的原因致使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的,每延期一天,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要求按每天人民币壹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天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公司应在守约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该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出资款。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可向违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8.3各方同意,任一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天,该违约方应向其他守约各方支付其应付而未付款项的0.01%作为违约金;
……”
六、增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增强公司华菱财务公司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华菱财务公司作为金融平台的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更全面更深入的金融支持,财务公司全体股东拟同比例对华菱财务公司增资。
增资完成后,华菱财务公司股权结构不变,公司继续合并其报表。未来,财务公司可以更好地为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提供贷款、贴现、结售汇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为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节约财务费用;同时,资本总额的增加也能够促进财务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提高财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一季度,公司与华菱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约52亿元。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增资能够促进华菱财务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提高华菱财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资完成后,华菱财务公司获取外部融资能力显著提升,业务牌照更丰富,将有能力为成员单位提供更全面更完善的金融服务。
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确定,增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4、华菱财务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32股票简称:华菱钢铁公告编号:2019-49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议案》,公司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概述
(一)背景及原因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因此,公司拟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