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先按照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确定违法生育性质,再乘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数量。如某夫妇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三胎为三胞胎,首先对其违法生育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三胞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2(或3、4、5、6)×3。
男女双方子女数量不一致的,按各自子女数确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性质。如男方有三个子女(前2个合法,第3 个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女方无子女,双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修改决定》施行后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处理。
三十三、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怎样确定?
《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具体而言,一般按照2至3倍征收,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高的倍数从重征收:
(一)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三)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四)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3至6倍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者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6倍征收;
(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加重征收,即按6至8倍征收。重婚的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的办法。
确定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的程序:一是提出建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牵头,与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二是研究决定。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决定;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仅限于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不包括因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征收标准达到4倍以上的情形,下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合法、管理规范、使用有据;对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发生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追责处理。
三十四、如何落实相关部门协助核实违法生育人员实际收入的职责?
根据《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各地在执行中,可以将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纳入计生综合治理部门之中,与之签订计生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履行这一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推动其认真履行职责。
三十五、违法生育人员规避法律,到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何处理?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无法查实另一方当事人的,如何处理?
违法生育人员的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立案后,当事人到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另一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地没有按规定进行前置协商的,先行立案地可向双方共同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裁决。共同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可以责成另一地自行撤销原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也可以直接撤销另一地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按照“两地收入就高”的原则,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跨省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由两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协商征收,协商不一致的,报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协调处理。
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不按规定进行协商前置,导致违法生育人员规避法律少缴社会抚养费,或在怀孕期间即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弄虚作假抢征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无法查实另一方当事人的,对另一方当事人可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其违法生育性质更为严重,或实际收入或者户籍地的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违法生育性质,或以其实际收入或者户籍地的人均收入,作出新的征收决定。
三十六、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工违法生育子女如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