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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4)

发布:2017-11-10 06:16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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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如何理解 “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 ”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条例(2016版)》第二十条所称的“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是指没有采取避孕措

十八、如何理解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条例(2016版)》第二十条所称的“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是指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有正常的性生活,一年以上没有怀孕的夫妻。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经治疗不能怀孕的,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选择该技术生育子女,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生育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为不孕(育)症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生育证。

(二)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到具有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术。施术单位应当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并严格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应对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管。

十九、《条例(2016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如何理解和执行?

符合《条例(2016版)》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外增加60天产假,男方均享受20天护理假。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符合《条例(2016版)》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也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增加的产假或护理假的,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货币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如何理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所称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在我省是指1979年5月26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作出“育龄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并对“凡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表扬和鼓励”规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领证条件,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这些人员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凭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相关待遇。

自《修改决定》正式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十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组成公司经营的,该公司分配红利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是指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额。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组成公司经营的,该公司分配红利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将村组集体资产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在分配红利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集体林权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集体林权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的指导。以审查分配方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没有享受到该待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具体怎样执行?

(一)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条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3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二)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规定增加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2.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3.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户籍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第1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4.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其父母户籍、婚姻、是否健在等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前三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均已去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增加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