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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3)

发布:2017-11-10 06:16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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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即2016年3月30日)前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 ; 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证的,应予补办。 十、跨省婚姻如何执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即2016年3月30日)前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证的,应予补办。

十、跨省婚姻如何执行生育政策?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十一、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

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夫妻生育子女可享受哪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一)计划怀孕夫妻每孩次可到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二)准备怀孕的妇女在孕前3个月和怀孕3个月内可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免费领取叶酸片;

(三)夫妻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免费提供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为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免费提供综合干预服务;

(五)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免费进行5次产前检查、1次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

(六)农村孕产妇在县级或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全免;

(七)各级医疗卫生助产机构为在湖南省内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八)为湖南省内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湖南省儿童保健手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进行新生儿访视和儿童健康体检;

(九)为0-6岁儿童免费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及时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十)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一)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卫生计生公共服务。

十三、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应当在什么时间向什么地方提出办理生育证的申请?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怀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请的,须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予受理。

再生育审批的具体实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条例(2016版)》中规定的日期如何计算?

《条例(2016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计算时间。“十五日”也不包括邮寄或递送途中的时间。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尽量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证。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增加产假六十天”和“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十五、如何理解《条例(2016版)》对避孕措施的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规定,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条例(2016版)》删除了原《条例》中提倡“放置宫内节育器”(即上环)、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但从保护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包括上环、结扎、皮埋等。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宣传各类避孕措施的特点,指导其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十六、《条例(2016版)》删去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规定,在《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已经收取的如何处理?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作出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决定,并已经收取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当事人未终止妊娠的,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作出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决定,在《修改决定》正式施行时尚未收取到位的,不再收取。

十七、《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公民取环、做结扎后复通术是否还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条例(2016版)》删除了原《条例》关于实施恢复生育手术需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施术的规定。《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公民取环、做结扎后复通术及接受其他恢复生育手术,均无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也无需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施术,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施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