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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意见

发布:2016-09-27 08:13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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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6日,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厅获悉,海南省制订《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试行)》拟要求乡镇卫生院以及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孕妇妊娠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5月6日,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厅获悉,海南省制订《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试行)》拟要求乡镇卫生院以及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孕妇妊娠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不得用其他病历代替

据了解,《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是海南省内孕产妇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文书,由海南省卫生厅监制,海南省妇幼保健院负责编制,原则上统一印刷、统一发放。海南省内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产科门诊病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或用其他门诊病历代替,由于业务量需要增加印刷的必需按照海南省卫生厅监制的统一模板印刷。

可得到相应免费服务

《办法(试行)》拟提出,乡镇卫生院以及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孕产妇早孕建册和孕期健康管理和产后访视等的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入户寻访、召开乡对村的例会或来院检查时登记等方式负责对其辖区内孕妇(含辖区内的户籍人口以及非户籍人口)在其妊娠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根据本地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

未到指定单位进行早孕建册的孕妇,则应根据首诊负责的原则,由初次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填写《海南省孕妇信息卡》。

孕妇分娩时收取手册

《办法(试行)》拟提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孕妇住院分娩时,必须收取《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将分娩情况及新生儿出生情况、产后休养地址及联系电话填写到《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市、区两级妇幼保健院所按责任范围定期从助产单位回收《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按产后休养地址分发到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承担孕产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

如产妇在分娩时仍未建立手册,接产单位应立即为其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于出院前完整填写分娩信息和产后休养地址等信息,便于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记录。

结案手册5年后销毁

《办法(试行)》拟指出由产妇所居住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分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完成,实行免费上门服务。访视完毕后,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将产后访视结果记录在《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承担孕产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海南省孕妇信息卡》。所有结案(产后42天后)产妇的《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海南省孕妇信息卡》应按年度(“3+1”模式)、地区分类存放,五年后可销毁。(记者罗世容 马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