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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出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2016-02-19 15:0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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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唐山市民政局网站消息,近日,唐山市出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据唐山市民政局网站消息,近日,唐山市出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各类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集中救助。《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2014年9月,唐山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开展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季度审批发放救助金。结合《暂行办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近日出台了《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增加了救助病种和救助对象,提高了救助标准,并根据救助对象的类别和自负费用数额实施分类救助。

《实施办法》规定,患22种重特大疾病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唐山市城乡低保标准1—1.5倍之间)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经过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和县级民政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给予市级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为:经各项保险报销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60%、70%和100%4个档次进行救助。市级民政部门对经过县级民政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进行补充救助:(1)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70%标准救助;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8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8万元。(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5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6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4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新闻界慈善促进会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