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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肺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4月起提高

发布:2016-02-13 03:39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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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市肺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4月起提高-新闻频道-和讯网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通知,进一步提高肺结核病参保患者保障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分别按照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的报销比例审核支付。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属于普通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属于耐药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与职工或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通知提出,采取“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及诊疗项目”四定式服务管理形式,对15家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所用药品及诊疗项目,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建册、系统跟踪等针对性的服务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对于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录入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登记。异地居住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前,需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居住地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结核病就医登记手续。一次登记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参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实行刷卡就医,联网即时结算。

  工伤预防

  职业病防治问答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主要包括预防、康复和补偿三大功能,其中工伤预防功能对在源头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职业病防治是工伤预防的重要内容。

  1、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 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3、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4、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5、为何要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防护设施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