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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6)

发布:2017-03-12 06:0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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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熟练掌握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5、熟练掌握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依沙吖啶羊膜腔内注射中期妊娠引产术;水囊引产术;经腹剖宫取胎术等技术要求。

10

现场考核1-2人,有一人达不到要求扣5分。

6、开展28周内引产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

没有助产服务资格不予执业。

7、接受处理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会诊;承担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

2

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8、医院应设有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科,病理科,中心供应室。能开展白带常规,血常规,宫颈刮片,尿妊娠试验,血B—HCG,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电解质,HIV和梅毒筛查等常用检查。有配血和输血条件,有抢救监护条件。

5

现场检查,缺一项扣1分。

9、能够处理高危、疑难病例等严重并发症的抢救及治疗;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2

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10、积极组织和参与计划生育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2

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三、人员要求

(10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生育类)。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2

有一人无考核合格证书不予执业。

2、门诊手术室配备2名及以上妇产科医师(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2名及以上护士。应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接受上级业务指导单位的技术考核。

2

达不到要求不予执业。

3、计划生育病房由有妇产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展输精管、输精管绝育术和吻合术的,应配有泌尿外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

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4、应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接受上级业务指导单位的技术考核。

2

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

日常监管,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6、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要求:

(1) 手术医师:应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生育类);须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3年以上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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