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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2)

发布:2017-03-12 06:0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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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设立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设立孕妇学校(可与健康教育合用),面积不少于25㎡.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遗传咨询门诊,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设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设立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设立孕妇学校(可与健康教育合用),面积不少于25㎡.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遗传咨询门诊,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设立专门的产前诊断门诊。

实地查看,有一项房屋面积不达标扣0.5分,扣完为止。

(二)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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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功能区设置齐全,面积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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