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3〕127号)要求,我市暂停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工作。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保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以及出生缺陷发生率,提升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确保生命安全及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在强意识、建机制、重长效、严监管上下功夫,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努力提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县(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县(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报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减政放权。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专项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暂停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同时,要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精简行政管理程序,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3、信息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不合格等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建立公开监督管理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监督体系。
4、安全第一。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为目标,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加强巡查和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三、管理规定
1、完善组织管理结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领导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成立相应管理组织,明确院长、分管院长、科室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各自职责,加强管理,不断强化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守法意识,自觉规范执业行为。
2、实行分类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本辖区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服务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医疗保健机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不同类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区别管理。不合格机构暂停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责令整改,待整改后重新评价;基本合格机构年度至少检查2次;合格机构年度至少检查1次。
3、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已开展或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软硬件条件需达到相关标准(见附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及时查找通报问题并责令整改;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流程,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改卫生部门通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完善协同管理模式。健全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监管与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检查相结合,妇幼管理条线监管与医政管理条线监管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多部门协同管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执业现象。将医疗保健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或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建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基础数据库,及时掌握动态,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1、完善监管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规,结合管理需求,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健全质量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抓好关键制度和重点技术标准与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管,促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更好地满足妇女儿童需求,提高群众满意度。
2、加强管理能力培训。建立健全卫生行政管理、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卫生管理人员的必学科目,增强依法管理知识,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营造依法监管氛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范围大,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清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宣传教育,争取各方面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依法监管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宿迁市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标准及评分细则;
2、宿迁市助产技术服务标准及评分细则;
3、宿迁市计划生育服务标准及评分细则。
宿迁市卫生局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宿迁市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标准及评分细则
标 准
分值
评估方法
扣分方法
一、行政管理
50
1.有院(所)领导分管,并参加市级以上培训(法规、专业)
5
查看领导分工和培训记录
1.分管领导不掌握情况扣2分
2.未参加培训扣3分
2.设立婚姻保健科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2.1岗位责任制
2.2逐级转诊制
2.3疾病随访制
2.4定期质量检查制
2.5资料信息管理制
2.6业务学习考核制
2.7消毒卫生等制度
10
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及检查登记记录
1.未设婚保科扣5分
2.缺一项扣1分,至扣完为止
*3.婚检人员持证上岗须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0
核对合格证
核对人员数
有一人无证扣20分
4.婚检人员不少于8-10人,其中:男检医生2人,女检医生2人,主检医生2人,卫生咨询1-2人,卫生宣传2人。
10
缺一人扣2分
5.婚前医学检查
5.1全天开放(周一至周日)
5.2当日出报告
5
听汇报,了解受检人检查记录。
1.不全天开放扣5分
2.不能在当日出报告扣2分
二、房屋设置
100
*1.男检室(专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0
实地查看是否专用,核实面积。
有,不专用扣10分,面积不够扣5分。
*2.女检室(专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0
同上
同上
3.综合体检室
10
同上
无扣10分
*4.咨询室(婚前卫生)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0
同上
无扣20分,面积不够扣5分
*5.宣传室(卫生指导)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0
同上
面积不够扣5分
6.布局合理,环境清洁
5
实地查看
布局不合理,不清洁扣5分
7.各室均设有母婴保健健康教育宣传版面
5
实地查看
无健康教育宣传版面扣5分
三、装备
100
1.男检室设备
诊查床、检测用具、检查必须物品、屏风
10
实地查看
缺一项扣2分,至扣完为止
2.女检室设备
诊查床、妇科检查床、显微镜、检查必备物品(手套、器械、臀垫等)、取暖降温设备
10
实地查看
缺一项扣2分,至扣完为止
3.综合检查室
侦查床、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色谱仪)
10
实地查看
缺一项扣2分,至扣完为止
4.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
桌椅、录像机、电视机、挂图、模型、宣传版面、资料
10
实地查看
缺一项扣2分,至扣完为止
5.婚前卫生咨询室
桌椅、电话、挂图、模型、避孕药具、口服药、避孕套等
10
实地查看
缺一项扣2分,至扣完为止
6.检验设备
血球计数仪、生化检测仪、尿液分析仪、
离心机、显微镜、操作台、恒温箱、干燥箱
30
实地查看
缺一项扣4分,至扣完为止
7.其他
X光机、B超、心电图机
20
实地查看
缺一项扣7分,至扣完为止
四、质量管理
100
1.实行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进行转诊并专册登记,有反馈医学意见
20
(1)查看转诊制度
(2)查看登记册
(1)不执行转诊制度扣10分
(1)无专册登记扣10分,有专册登记,无反馈医学意见扣5分
2.检查中发现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疾病,应专册登记,做好随访工作。
20
(1)查看随访记录
(2)查看登记册
(1)不随访扣15分
(2)无专册登记扣10分
3.开展婚前卫生咨询
20
查看资料
查询检查者
不开展扣20分
4.开展卫生宣教
20
同上
不开展扣20分
5.各种资料登记完整及时
5.1婚前卫生咨询记录本
5.2婚前卫生指导工作登记本
5.3对婚育有影响的病案记录和随访本
5.4疑难病例转诊随访本
5.5特殊病例讨论记录本
5.6质量问题登记本
12
2
2
2
2
2
2
查看记录
无登记本各扣2分
6.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正确
8
查看报表
报表不及时扣4分,不正确扣4分
五、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的书写要求
50
抽查表格或证明10分
每份表格5分
1.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10
有涂改扣1分
2.使用医用术语,诊断规范
10
不规范,无描述扣1分
3.常规辅助检查齐全
10
项目不全扣1分
4.提供宣教服务
10
无宣教记录扣1分
5.提供咨询服务
10
无咨询服务记录扣1分
六、技术考核
100
1.理论考核
50
抽查在岗人员若干人进行理论考核
基本掌握25分,不掌握0分;
2.技术操作考核
50
查看具体操作重点:无菌观念,指导意见
操作不规范酌情扣分,好50分,中25分,差10分。
*为必备分。总分500分,达到475分以上为合格,450分及以上为基本合格,450以下为不合格。其中1.*必须满分;2.房屋设置、装备必须80分以上。
附件2
宿迁市助产技术服务标准及评分细则
标准
分值
评审要点
评分方法
一、房屋设置
17
(一)产科门诊
5
1、基本诊室设置齐全。
3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诊室不少于3间,其中高危门诊诊室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包括检查室);有产科专用B超检查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科门诊诊室不少于1间。
实地查看,缺一室不得分。面积不达标扣0.5分
2、根据功能定位设立相应的诊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