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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

发布:2017-10-05 06:0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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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社会救助有关规定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政策,并根据工作需要扩大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社会救助有关规定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政策,并根据工作需要扩大救助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级及以上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控管理措施,依法做好对肇事肇祸和流浪精神疾病患者的收容和送院治疗。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做好监狱、戒毒场所服刑人员和戒毒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工作人员津贴,同时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精神卫生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

  残联组织负责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救助工作。

  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三)保障财政经费投入。

  各市县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完善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及救助政策,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在三级、二级和一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救治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住院费用分别按70%、80%和90%报销,对患者缓解期门诊诊疗包括服药检查费用按每年2400元给予报销。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其治疗费用优先通过医疗保险给予解决,其余费用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不能解决部分要积极协调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大病保险等渠道给予解决,最大限度减轻和减免患者的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