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素质教育,加大预防和干预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尤其是下岗职工、青年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失独家庭、农村留守家庭和被监管人员等重点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辅导和宣传教育,疏导和缓解因学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因素带来的压力。对早期发现有心理异常征象的患者要及时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心理援助和专业医疗援助,做好早发现、早干预、早控制。
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创办心理咨询、治疗服务诊所,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逐步建立专业机构心理健康指导和社会心理健康咨询、专业心理治疗等心理卫生服务相互衔接与配合的服务网络。省级、海口市、三亚市要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政府支持的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帮助处在心理危机中的高危人员处理心理应激,减少发生极端心理行为问题。探讨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与“110”、“120”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公益性热线电话逐步建立高危人员的转介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功能互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不断加强临床心理服务能力,充实心理治疗等相关人员,组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伍。有条件的可成立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和后续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建立危机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提高对心理危机的应急处置能力。
积极鼓励街道和乡镇政府、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设立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不同人群提供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心理支持和咨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场所充实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学生心理辅导与疏导;建立心理治疗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充实专业人员数量,尽快提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临床心理医疗服务的能力。
(四)突出重点,加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康复工作力度。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管理率和规范治疗率。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络员机制,努力消除重性精神病患者被关锁现象,最大限度降低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等社会危害行为发生。对于因肇事肇祸而涉案需要做出级别鉴定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完成鉴定工作,以便及时落实管控措施。鉴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精神障碍患者家属负责,因家庭确实困难等原因无法支付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要求,按照“重性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医院治疗与社区康复衔接机制和转诊机制。要加强专科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连续性,努力实现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
要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要负责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并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同时对患者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培训,强调患者家庭的监护、关爱和照料责任。要逐步形成“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精神康复专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一体化精神病医疗、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和服务工作机制。
(五)加强宣传,努力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
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传播预防精神疾病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知识,宣传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和保障制度,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为精神疾患的防治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普法宣传,落实和强化患者家庭的监护职责,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开展经常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学术团体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并向其他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履行政府工作职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市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市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厅局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精神卫生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技术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综治部门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精神专科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