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收购病死猪,拉到家中私自屠宰加工,随后将猪肉和肉制品转手出售到乡镇集市。任城男子包某(化名)为非法牟利多次收购病死猪并加工销售,而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13日,任城法院判决包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包某驾车到汶上、邹城、嘉祥等地收购病死猪,载运至其在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的家中,由其本人或者雇佣他人进行屠宰加工。之后,将分割的猪肉及肉制品低价销售给他人或者在唐口集市的摊位上进行销售获利。今年2月,包某主动到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收购病死猪的犯罪事实。
据包某供述,其极低的价格购买病死猪肉,甚至有些已经变质腐烂的病死猪也来者不拒。其中,自2014年11月以来,其从汶上以每市斤0.5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其中在2015年1月以200余元的价格收购重约二百斤的病死猪一头;2014年12月以来,包某从邹城多次收购病死猪,其中在2014年12月中旬以800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六七头;2015年1月份以来,包某从嘉祥县两次收购病死猪,其中在2015年2月经人介绍在嘉祥县一乡镇以150元的价格收购重约300斤的病死猪一头。
任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鲍包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屠宰、销售病死猪的情况下,多次收购病死猪并进行加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姬生辉 徐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