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黑食品 > > 欧美管治“问题食品”和 “黑心建筑”的经验 让监管者(图)

欧美管治“问题食品”和 “黑心建筑”的经验 让监管者(图)

发布:2015-12-20 14:02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分享到:

摘要: 部长本人也被监管机制所监管:按照规定,如果对部长的批准或中止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美国上诉法院申诉,而后者则对部长的决定有调查和裁定权。不仅加拿大,许多

美国政府一家食品监管机构的检验室

美国政府一家食品监管机构的检验室

  中国食品、药品、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痛定思痛,人们往往将责任归咎于“企业不仁”和“监管不力”两方面,认为监管体系的不严密,“作恶”风险过低、代价过小,让中国相关企业有恃无恐地敢于“冒险犯规”,从而造成产品质量低劣、责任事故频发和市场秩序混乱的恶果。

  这种见解当然是正确的:和欧美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在产品、工程等方面质量监管法制不完备,体系和机构不健全,监管松弛,漏洞较多,的确是“问题产品”、“黑心建筑”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在这方面,欧美发达国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1

  上市药品如出现问题,主管部长需负全责

  在美国,但凡药品上市,其申请书和产品设计方案的申请,要直接向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部长本人提出,由后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任何含抗生素、胰岛素成分的药品,其合格证都由部长签发,药品和医药用品生产者的登记注册也要向部长本人提交申请,并由部长负责批准;倘出现问题药品,或发现所审批的药品对公众健康有紧急危险,部长或代理部长也必须亲自拍板作出中止决定,并对决定负责。人们所熟知的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仅仅是卫生和人类服务部下属从事具体监管、审查的职能工作机构,而审批权的“一支笔”掌握在部长手里,一旦出了问题,部长需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