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3日讯 一些黑心熟食店,为了让食物看上去色彩鲜艳,会放硝水进行卤制,导致亚硝酸盐超标,对人体造成伤害。前日上午,铜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卤制熟食加硝水案件,熟食店老板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3年6月24日,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柳新镇某街道检查,对一熟食店主李某销售的猪头肉、猪蹄子等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亚硝酸盐残留量严重超标,达到3068mg/kg,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30mg/kg的标准,随后便向警方反映了该情况。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查获了亚硝酸盐。
据被告人李某交代,她今年40岁,因丈夫在外打工,自己在家闲着没事,就想做点小生意补贴家用。2013年3月,李某开始做熟食生意,刚开始她从庞庄市场买煮熟的猪头肉、猪蹄子等回家泡在调好的大料水中,等到卖的时候再捞出来。十几天以后,她发现这样赚钱不多,索性麻烦一点,到肉联厂买肉自己煮。
为了让熟食色泽看起来更好看、更新鲜,李某在锅中加入少量的硝水,也就是亚硝酸盐溶液。因为卖相上的提升,她卖的熟食比其他店更受顾客欢迎,生产成本低了,销量也逐渐攀升。在李某从事经营活动的这一百多天里,她共卖出近两千斤熟食。
9月1日上午,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购买的硝水(亚硝酸盐)危害人体健康,仍以营利为目的,添入其卤制的猪肉中,并在其经营的流动熟食店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另外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原标题: “黑心熟食店”卤制熟食加硝水 女老板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