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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公布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熟食”标4天后日期

发布:2018-02-01 06:3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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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工商公布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熟食”标4天后日期

湖南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湖南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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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报道:湖南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黑心猪油案居首
  长沙晚报报道:2010年湖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案例公布
  湖南日报报道:湖南非法提炼销售猪油等十大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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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3月14日讯(记者 汤红辉 通讯员 许英 实习生 佟艳婷 冯旭曼)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巡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用打码机将熟食打上四天之后的生产日期。今日,湖南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公布了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名列其中。
  
  这十大案例分别为:
  
  1、无证无照非法提炼销售猪油案。2010年4月27日,根据举报,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在雨花区五一村查获一“黑心猪油”提炼、销售窝点。当事人周某以低价收购下脚料为原料,用火自煎炼油,同时还购进部分猪油、棕榈油、色拉油等对外转卖,共自炼和购进猪油40万斤,销售金额144万元,获利7.9万元,属无证无照经营。鉴于其违法性质恶劣,销售额巨大,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6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2、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2010年2月8日,株洲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酒店购进标有“贵州茅台酒”图形的茅台酒84瓶(已销售3瓶)。该批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假酒。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株洲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贵州茅台酒”81瓶、罚款8万元。
  
  3、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2010年5月18日,邵阳市工商局对邵阳某公司销售的冰醋姜等十八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有十种食品分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镉、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上述食品购进价款3262.8元,销售收入3239.01元,获取违法所得411.9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2009年当事人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曾被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金额较大,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且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予以处罚。邵阳市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罚款5万元。
  
  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案。某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哈尔滨冰纯啤酒”的瓶体标签、外包装上使用与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2010年初以来,当事人向湖南地区销售上述“哈尔滨冰纯啤酒”11000件,非法经营额24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望城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5、无证销售食品案。2010年7月,永州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加油站没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食品。自去年6月以来,当事人的上级公司向其配送食品在加油站内销售。至案发日止,共销售食品金额13675.5元。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永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6、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棉籽油案。2010年1月至8月,当事人陈某先后从湖北购进散装三级棉籽油15吨,货值92522.12元。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6.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散装棉籽油1.9吨,销售金额11780元,获利60.61元,尚余13.1吨,货值80802.6元。经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棉籽油抽样检验,其折光指数、酸值、过氧化值等三项理化指标不合格,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吉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棉籽油13.1吨,罚款3万元。
  
  7、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当事人李某从事副食经营,其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010年5月18日嘉禾县工商局对李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在进货时查验相关证、照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嘉禾县工商局对当事人李某处以罚款8000元。
  
  8、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2009年10月29日,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巡查时,现场查获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用打码机将预包装食品打上11月2日、11月10日的生产日期。经查明:当事人系望城某食品厂的总经销商。当事人擅自将10月从望城某食品厂购进的熟食用打码机分别打上11月2日和11月10日的生产日期,共计10个品种282件,货值金额2417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10年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
  
  9、销售不合格食品案。2010年6月25日,张家界市工商局永定分局先后接到五位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超市的两个销售店销售的“肉松蛋糕”致使消费者食用后中毒,并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26日该局查实:两店于6月24、25日共销售36个疑似问题“肉松蛋糕”。经抽样检验,“肉松蛋糕”致病微生物超标,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上述两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张家界市工商局永定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经营过期食品案。2010年7月20日,辰溪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2010年5至7月间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佳蓥”绿茶佛饼等4种食品货值共计142.8元,获利2.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辰溪县工商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2.29元,并处罚款9000元。

  背景:食品安全牵动百姓神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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