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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黑心貨再接再厲:「佛祖」牌胡椒粉、咖哩粉摻工業碳酸鎂

发布:2016-01-08 16:33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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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黑心貨再接再厲:「佛祖」牌胡椒粉、咖哩粉摻工業碳酸鎂_blackjacktw的博客_凤凰博报,凤凰博客

台灣黑心貨再創台灣奇蹟,這回是打著「佛祖」的名號把胡椒粉、咖哩粉摻工業碳酸鎂(工業碳酸鎂有重金屬汙染的可能性,過量使用會造成腹瀉、食物中毒而危害人體健康)。看來,「誼興公司」、進興、澄清等製粉廠對因果循環與六道輪迴顯然不信,而檢察官姚玎霖訊問後誼興負責人林中柱後只以5萬元交保,等他脫產完畢,台灣大概也沒辦法給他們「現世報」了。

Blackjack 2015/3/31

胡椒粉用工業碳酸鎂 負責人5萬交保
2015年03月31日 11:24
洪璧珍
彰化地檢署偵辦誼興貿易公司涉嫌違法販賣工業級碳酸鎂給食品加工業者,製成調味胡椒粉,檢察官姚玎霖昨日指揮警方與國稅局等相關單位前往宜興公司等7處地點搜索,晚間訊問後將誼興負責人林中柱以5萬元交保,今天繼續深入追查下游業者。
檢方是於去年11月接獲彰化縣衛生局通報,指稱「進興製粉有限公司」、「進興行製粉廠」涉嫌違法使用「工業用碳酸鎂」添加於所製造、販售之調味胡椒粉內,而他們的原料來自上游廠商「誼興貿易有限公司」,認定誼興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嫌。
檢察官姚玎霖指揮彰化縣刑警大隊蒐證後,昨指揮該大隊與彰化分局,會同彰化縣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單位,分別前往台中市大里區、太平區、清水區與彰化市、和美鎮等7處地點搜索。
檢警搜索發現,誼興負責人林中柱涉嫌自92年起,銷售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於食品內之「工業用碳酸鎂」給進興製粉與進興行製粉2業者,再由該2業者添加到所製造的「胡椒粉」「辣椒粉」與「咖哩粉」內,作為防潮、乾燥、避免粉末結塊之用途,進而賣給下游廠商。現場並扣得「碳酸鎂」1批,及分裝封口機1部。
檢方今天繼續清查昨日搜索扣案資料,追查相關下游業者,全案擴大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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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工業碳酸鎂 黑心胡椒粉、咖哩粉至少80多公噸
2015年03月31日 11:35
吳敏菁
彰化縣衛生局會同彰化檢方查獲「誼興公司」涉嫌以「工業碳酸鎂」產製黑心胡椒粉,再透過進興、澄清等製粉廠,以「佛祖」品牌,產製大批胡椒粉、楜椒鹽與咖哩粉,經清查至少有80多公噸,銷往全台15縣市上百家商行,已通知各縣市輔導下架。
彰化衛生局葉彥伯指出,追查檢測食材佐料添加物時,發現進興與進興行制粉廠,主要銷售品牌的胡椒粉中,為增加重量、防潮與降低兩倍的成本,涉嫌違法使用「工業碳酸鎂」來產製相關食品,經溯源查廠後,讓位在台中市的黑心廠商「誼興貿易公司」現形。
這次經擴大搜索下游的進興、進興行與澄清等3家製粉廠,光是在3年內,使用黑心原料所製造的胡椒粉、楜椒鹽、食用紅色色素等產品,就有近40種品項,經比對進出貨量,所產製的食品佐料至少有80多公噸。
葉彥伯指出,這些黑心胡椒鹽已銷往台北、桃竹苗、中部到雲嘉、南部和東部,全台15縣市、126家商行。
葉彥伯局長強調,其實碳酸鎂也有食用級,不過和工業用的價差高達兩倍,且有重金屬汙染的可能性,過量使用會造成腹瀉、食物中毒而危害人體健康,將依違反食品衛生法、刑法,可行政裁處6萬到兩億罰款,刑法方面則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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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碳酸鎂摻胡椒粉 查獲下游流向
2015年03月31日 12:18
吳敏菁
彰化縣衛生局104年3月30日配合彰化地檢署至台中市誼興貿易有限公司搜索,追查結果發現該公司於101-103年間將工業用碳酸鎂產品販售給轄內進興行製粉廠、進興製粉廠有限公司及澄清製粉行等3家業者,使用於製造胡椒粉、胡椒鹽、食用紅色色素等產品。衛生局已勒令轄內3家業者下架回收問題產品,並改用合法之食品添加物製作胡椒粉等產品,下游業者會再移請各縣市進行追蹤確認。
經本局追查結果前述3家業者產品及流向情形如下:
1.進興行製粉廠
共製作21種品項產品,產量約30公噸,分布於15縣市計126家下游業者
臺北1家 桃園16家 新竹縣市11家
苗栗縣19家 台中市29家 南投縣1家
雲林縣9家 嘉義縣1家 台南6家 高雄7家
屏東縣14家 花蓮縣3家 臺東7家 宜蘭2家
2.進興製粉廠有限公司
共製作10種品項產品,產量約45公噸,分布於16縣市計70家下游業者
基隆市 1家 臺北市1家 新北市1家 桃園市2家
新竹縣市2家 苗栗縣3家 台中市7家 南投縣3家
雲林縣9家 嘉義縣市15家 台南市13家 高雄市3家
屏東縣8家 花蓮縣2家
3.澄清製粉行
共製作8種品項產品,產量約6公噸,分布於3縣市,計11家下游業者
台中市7家 高雄市3家 屏東縣1家
罰則: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10款,刑法或行政裁處6萬至2億。
刑法: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