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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

发布:2016-08-27 14:04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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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支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要先行组织抢救,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市县设立高危孕产妇 疾病应急 救助 基金 ,各抢救医院救治费用缺口从中进行补助。 各级医疗保健机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支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要先行组织抢救,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市县设立高危孕产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抢救医院救治费用缺口从中进行补助。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辖区孕产妇急救中心、省急救中心的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急救电话24小时开通。

各级急救中心应做好孕产妇急救转诊的运送工作,在需要时及时安排孕产妇急救转诊车辆,保证转诊过程中必要的急救措施。

各级血液中心应优先保证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抢救时的血液供应。

病情危重、不能耐受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可实行就地就近抢救的原则,待病情稳定后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再就近转至其他上级医疗机构。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转诊无特殊情况时,优先考虑往负责本地区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各定点救治机构不得以各种借口延误转诊推诿诊对象。

(六)产后访视高危孕妇分娩后,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产妇的分娩信息告知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市县高危孕产妇办公室按产妇休养地址分配给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由妇幼保健人员对其进行家庭访视,根据高危情况增加访视次数,督促其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实行双月报,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或危急重症孕产妇放弃治疗病例应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监测小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小结于每1、3、5、7、9、11月10日前上报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办公室(流程同孕产妇死亡监测)。

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开展省级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根据上报死亡病例的死因及治疗经过,要求参加主要治疗及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及医生积极参与,并由治疗抢救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情况汇报,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总结经验教训。每年召开一次孕产妇死亡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各市县孕产妇死亡情况及全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情况。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管理建立健全以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区、乡、村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省级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同时成立省级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2.各市县须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高危孕产管理工作。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设立高危信息直报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

3.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确定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单位高危孕产妇(包括已转诊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包括:筛查评分、专案管理、追踪监护、干预治疗、转会诊、急诊急救、结案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全省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承担全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的考核、评估工作。

2.海南省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所管辖片区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的转会诊、急救等工作。

3.市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职责

(1)定期召开例会,设专人负责全市高危孕妇的管理,了解并掌握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组织、协调全市县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2)承担全辖区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3)督导、考核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4.市县孕产妇急救中心承担全辖区高危孕产妇的转会诊、急救等工作。

5.各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专职妇幼保健人员的职责

(1)及时掌握本单位(辖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做好高危筛查管理,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对在管理中未按约定时间复诊的,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追踪复查。

(2)做好高危孕妇初诊专案登记,负责本单位(辖区)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及时与市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核对高危孕产妇信息,全面掌握本单位(辖区)高危孕产妇情况,按月份整理数据信息,如实填报妇幼卫生年报相关报表。

(3)重度高危孕产妇应立即电话直报。直报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胎产次、预产期、孕周、高危因素、追踪、监护、处理情况、报告日期、报告人。

(4)发现非本单位(辖区)管理的初诊高危孕妇应及时向市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报告。

6.村卫生室应当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五、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