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机构:
“十一五”以来,我市实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为核心任务的母婴安康工程项目,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近年来,伴随社会环境、医疗保健及产妇自身等多方面因素变化,母婴安康工程项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妇幼〔2015〕1号),为进一步维护妇儿健康,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深化母婴安康工程内涵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助产技术服务资源现状和需求情况科学规划产科资源配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条件、辐射人口、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产科,对所辖助产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提高产科建设水平,改善人员、房屋和设备条件。开展基层妇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妇儿保人员配备。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医生务实进修项目、产科业务培训班、“三基”训练等形式,加强产科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基层产科人员的技术水平。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严格产科准入管理,实行三年一评审,每年一校验,经评审或校验合格的助产机构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不达标的产科一律撤销。
二、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连云港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连卫基妇〔2014〕31号)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孕产期保健服务主动告知和知情同意制度,引导服务对象接受规范服务。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专案管理,针对高危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诊治。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坐诊,提高诊治水平。探索建立远程会诊系统,提高会诊、转诊效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通力协作,逐步形成正常孕产妇就近接受医疗保健服务、高危孕产妇转到县或市级机构的分级医疗保健服务格局,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健全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落实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依据《江苏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每年对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或重点抽查,通报检查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建立产科安全办公室制度,在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由分管医疗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院内产科质量管理,重点孕产妇全程追踪随访,协调危重孕产妇抢救等工作。通过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强化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让每一个孕妇获得安全分娩的保障,让每一位助产医护人员承担母婴安全的责任。
四、畅通母婴急救绿色通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妇幼保健、采供血、急救等机构,按照《连云港市母婴急救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连卫基妇〔2006〕6号)落实母婴急救工作职责。市、县母婴急救中心进一步改善院前、院内急诊抢救条件,配备专门呼救电话和必要交通工具,提高急诊检验、检查能力,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健全由妇产科、重症监护、内科、儿科、新生儿科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母婴急救技术小组,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救治水平。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按照连云港市母婴急救流程实施呼救、转诊、会诊、抢救,最大限度畅通母婴急救绿色通道。母婴急救机构充分发挥综合诊治和抢救能力优势,不得推诿、拒绝高危孕产妇。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情况危急时靠前指挥,协调各类资源和要素参与母婴急救。
五、提高孕产妇死亡评审质量。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等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27号)要求,落实孕产妇死亡逐级评审制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牵头围产保健协作组,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评审,科学分析死因,查找影响因素,总结经验教训,分清问题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务必认真、如实书写孕产妇病历资料,健全孕产妇死亡登记台账资料,做好死亡信息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为孕产妇死亡评审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资料。不断改进孕产妇死亡评审办法,探索实行县与县互评和邀请外市专家参评的评审模式,提高评审质量。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类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应查明责任,予以追究。凡经孕产妇死亡评审为可避免死亡的,一律追究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追究责任:对高危孕产妇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擅自截留高危孕妇在本单位分娩,发生危急情况不及时呼救或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执行操作规程,人为干预产程,超范围服务、跨科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母婴急救通道不通畅,贻误危重孕产妇急救,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具体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原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卫基妇〔2006〕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