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推进中医药精华传承发展。加强中医药古籍文献、经典名方、口传心授等医药资料的抢救收集、整理研究和推广应用。编制云南少数民族医药典籍、技术和方药目录。建设省级名中医、基层名中医工作室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系统挖掘整理滇南医学流派及地方流派学术思想、名家经验,编纂系列丛书。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鼓励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定傣、藏、彝等民族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开展临床疗效评价及用药特点研究。
(二十)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突出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求,建立科技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单列并采取同行评议方式。建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药传承创新基地、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开展中医药优势病种临床研究和基础研究、中药及其产业化技术研究,力争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并加快成果转化。
(二十一)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合作。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博物馆、文化宣传及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把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大力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开展中医药进校园行动,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范围。深化大湄公河次区域传统医药交流机制。推进中医药海外中心建设,扶持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及重点项目。
六、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科学设置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充分体现针灸、推拿、正骨等中医药特色疗法的技术劳务价值。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对部分慢性病病种实行按人头付费。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选择部分病种,试点推进中西医“同病同价”。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饮片、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二十三)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中医教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重点保障;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中医教育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以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各地区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
(二十四)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各地区要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中医药管理体系,充实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力量。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将本实施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有关部门要细化本部门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推进部门责任落实,定期将实施意见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完善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