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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不是纵容传播传染病借口

发布:2016-02-16 12:05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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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戴先任河南省永城的小新,女朋友小叶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检查结果出来,小叶感染了艾滋病毒,但永城市疾控中心并没将些结

河南省永城的小新,女朋友小叶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检查结果出来,小叶感染了艾滋病毒,但永城市疾控中心并没将些结果告诉小新,两人结婚后,过了几个月,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1月10日中国新闻网)

疾控中心早已经得知小新女友小叶感染了艾滋病毒,却并不告知小新,而小叶也对小新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毒的事实。婚检是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就是为了发现疾病,如发现一些不利于双方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像艾滋病这种严重的传染病,性传播是主要途径,如果夫妻有一方患有艾滋病,在不做任何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就极可能传染给另一方。医疗和疾控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但这种保密不应该包括与患者亲密接触、易被患者感染的人群,尤其是婚检,对结婚双方的体检,就是为了保障双方今后婚姻生活的幸福,在得知一方患有可能传染给对方或是遗传给后代的疾病后,将实情告知另一方,就是对婚检工作的负责,对即将组建的小家庭的未来负责。

现在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医院和疾控中心。不管此案结果如何,小新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对他已造成终身的伤害。更有必要防患于未然。云南、广西等省份的做法可资借鉴,他们在立法上开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

另外,小新女友小叶也应有义务与责任告诉小新,她瞒着小新,这种做法是极不负责及不道德的,相互扶持是夫妻的法定义务,瞒着老公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与老公发生没有保护措施的性行为,这就是在有意伤害老公,像是在有意传播艾滋病毒给老公。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法律规定来看,向小新隐瞒病情的小叶,并没有触犯传播性病罪,因为这是夫妻之间,并不涉及卖淫、嫖娼。但可以从另一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小新也可以起诉小叶,小叶也涉嫌传播传染病罪。

疾控部门不能罔顾自身职责,打着个人隐私的幌子,对于看在眼里正在进行的恶意传播传染病行为不闻不问;也有必要彻查,看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猫腻;更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医院及疾控中心的职责。而对于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人,也需要加大惩处力度,不能因为他们是传染病患者及被恶意传染人亲友,就予以网开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