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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查出疾病 遭遇公司辞退

发布:2016-01-29 03:00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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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在公司工作这么久,工作勤奋,很少迟到早退,为何会被辞退?”家住赤坎的陈先生十分苦闷,由于公司安排职工体检,陈先生被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因此将其辞退。近日,陈先生致电本报希望通过记者向法律人士寻求帮助。 读者—— 被检出疾病后遭公司

“我在公司工作这么久,工作勤奋,很少迟到早退,为何会被辞退?”家住赤坎的陈先生十分苦闷,由于公司安排职工体检,陈先生被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因此将其辞退。近日,陈先生致电本报希望通过记者向法律人士寻求帮助。

读者—— 被检出疾病后遭公司辞退

2010年,陈先进入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从事食品加工。工作期间,陈先生任劳任怨,不仅积极完成公司规定工作,还不时加班加点。由于工作出色,陈先生多次被评为公司优秀先进个人。2015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体检,陈先生被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查看了体检报告后,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陈先生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陈先生十分气愤,多次找公司领导理论,希望能继续在公司工作。为了能留下来工作,陈先生还表示,可以先请假就医,待治愈后再重返岗位。但公司还是拒绝了陈先生的请求。对此,陈先生十分疑惑,医疗期内,公司能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说法—— 职工患病可享受治疗期

“这个案例反映出,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导致其不能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周律师指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在陈先生患病医疗期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错误有二:一是公司以“陈先生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公司与陈先生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的劳动合同的约束。即公司要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二是在陈先生患病后,公司没有给予其医疗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就应该享受,规定的义务就应该履行。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换言之,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就是公司的义务。在陈先生患病后,公司没有给予其医疗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陈先生利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