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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12期(总期第360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内蒙古2030”实施方案(4)

发布:2019-05-26 06:1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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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8.开展爱国卫生行动,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规划控制。加大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28.开展爱国卫生行动,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规划控制。加大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全面建成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到2020年,农村牧区集中供水人口比例和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85%;到2030年,在2020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把健康城市和健康苏木乡镇建设作为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的重要抓手,完善相关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把健康融入城乡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促进城市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提高社会参与度。建立健全健康城市和健康苏木乡镇建设管理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可操作的指标和评价体系。到2030年,盟市所在地城市全部建成“健康示范城市”,50%的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苏木乡镇所在地的镇和城市社区建成“健康示范城镇(社区)”,城乡人居环境干净整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治区爱卫会、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十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

    29.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控制、扬尘治理和机动车污染治理项目,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任务。(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30.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推进重点水体污染治理,完成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牧业农村牧区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加强污染源治理,重点开展重污染工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科学施用化肥,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鼓励和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监测点旗县(市、区)全覆盖。加强噪声污染防控。到2030年,全区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左右,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5%左右;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自治区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负责)

    (十六)食品安全保障工程

    32.开展食品安全治理行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牧业生产,深入开展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治理。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力度。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33.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旗县创建行动,重点建设盟市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城市,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旗县。开展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负责)

    (十七)公共安全保障工程

    34.开展安全生产行动,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切实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35.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行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治理公路安全隐患。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自律意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6.开展预防和减少伤害行动,建立伤害综合监测体系,加强儿童和老年人伤害预防和干预,减少儿童溺水和老年人意外跌落。预防和减少自杀、意外中毒。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减少消费品安全伤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37.实施消防能力提升项目,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器材建设、加强消防队(站)建设。(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38.实施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建立基于源头防控、境内外联防联控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健全口岸病媒微生物及重大虫媒传染病预防控制机制。实施防震减灾和应急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提高早期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健全急诊急救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改善应急装备配备水平,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应急装备达标率达到100%。(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五、发展健康产业

    (十八)社会办医促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