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经营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连锁店”时,向他人销售“八宝黑玉丹”两盒。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检测出双氯芬酸钠含量为14.7mg/g。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为假药。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黄岛区奋进路665号“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负责人。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将五盒“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以每盒39元,总额195元的价格在店中销售给被害人朱某某。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为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