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告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有毒有害工业松香用于食品加工环节,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该案的依法判决,旨在告诫和警示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莫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害人性命。
案例三:中药里面掺西药,赤脚医生被判刑
自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并通过发传单手段宣传其能够治疗腰腿疼、风湿病、皮肤病等疾病,后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在中药中添加西药的手段,将没有外包装标识、没有生产厂家、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物多次出售给他人。
2017年4月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后,黄某停业回到湖北老家。2017年5月黄某将自制中药粉末从湖北邮寄至黄岛区,并由其老乡继续出售给他人。2017年6月初,黄某等人回到黄岛区再次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出售上述药物。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出售的药物检出算算泼尼松、吲哚美辛、保泰松等药物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犯罪,被告人在中药中添加西药粉末,这种方式简单快捷,犯罪成本较低,是销售假药的常见手段。在非专业人士眼中看似无害,却容易误导患者甚至引发其他病变,造成严重后果,故在处理本案时,我们依法对被告人从严处罚,对同类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四:正规药店知假卖假,被依法从重处罚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经营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连锁店”时,向他人销售“八宝黑玉丹”两盒。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检测出双氯芬酸钠含量为14.7mg/g。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为假药。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黄岛区奋进路665号“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负责人。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将五盒“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以每盒39元,总额195元的价格在店中销售给被害人朱某某。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为假药。
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王爱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是两起正规药店的经营者销售假药获取非法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被告作为药店的经营者、负责人,明知其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贪图小利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向他人销售,严重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案的审判,对相关药品从业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