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黄岛法院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沟通联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座谈交流,有效解决了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执法难题,提升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度和效率,有力支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推动部门联动向纵深拓展。
“我们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注重加强对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宣传教育。去年,我院组织召开了全区涉安全生产案件庭审观摩暨深化安全生产法治工作会议,对涉安全生产的7起重大案件进行集中宣判,院长现场讲解企业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问题,120余名企业负责人接受警示教育。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提升广大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积极开展送法到企业活动,选派优秀法官到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切实让企业担负起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全社会构建起食品药品安全‘防护网’”,黄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毕明太介绍说。
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黄岛法院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无缝对接的工作新模式,食品药品安全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有效推动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闻发布:总结发布食药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顺藤摸瓜,一举捣毁河北制售假药团伙
2015年3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黄岛区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所售的中药饮片疑为假药,后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中药饮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确系假药。
经过摸排,该中医诊所是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河北安国瑞康中药材批发”的网店购买。经查,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廉某等人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做中药材生意。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廉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生产中药饮片的资质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自行购买中药材后进行包装、加工成中药饮片,并贴上伪造的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销售给黄岛区某中医诊所,共计人民币64416.5元。随后,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藤摸瓜,一举端掉了这个在河北某地制售假药的团伙,查扣制售假药的原材料并回收了已经流入市场的全部假药。
最终被告人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案是食药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线索,经过深入摸排、追溯源头进而查处的一起案件,是食药部门主动执法、加强监管的重要表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将给食药部门以启发和警示。该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大、情节严重,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运用了自由刑和财产刑,不仅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长期使用工业松香给畜禽脱毛,黑心商贩获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大村镇理务关村家中开设猪下货加工点期间,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并将加工好的猪头出售给隋某某、郭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脱毛剂为松香,不是松香甘油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9月4日向黄岛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提到,其从2002年底经营猪下货的时候就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到2014年底,听说不能用工业松香了,就改用松香甘油酯。后因松香甘油酯不好用,继续用工业松香。2016年冬天,杨某某听说要检查,就把原来使用的松香仍在松香锅旁边,改用松香甘油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进行食品加工,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