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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运营中要谨慎审核你的“伙伴”

发布:2016-04-11 20:4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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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要成为下一个“饿了么”!

软件合规问与答(五)——平台运营中要谨慎审核你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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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运营中要谨慎审核你的“伙伴”

LawGeeker(hanzhang) · 2016-04-11 09:18

软件合规问与答(五)——平台运营中要谨慎审核你的“伙伴”


“伙伴”是指哪些人?


本文聚焦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运营中合作方的法律资格审核问题。在解释何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伙伴”之前,先翻一段现在还不算旧的新闻:今年(2016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网上订餐平台“饿了么”存有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商家,且存在引导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照片,甚至默认黑作坊入驻等问题。于是有评论称:饿了么的工作人员这么搞,就是和黑心商家“合起伙”来坑用户。这里“合起伙”来形象的表现了“饿了么”和“入驻商家”的关系。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而言,本文提到的“伙伴”就是借助服务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俗地讲,“伙伴”就是你的合作方,是利用你的平台和他人做生意、向他人发布信息或达成其他目的的“人”。比如:淘宝和天猫上卖货的“商家”,微博上发表微博的“用户”、“大V”,百度广告联盟里投放广告的“企业”,饿了么上接受订餐的“饭店”。


为何要谨慎对待?


如果感觉“谨慎对待”有些过于见外和严肃的话,我们可以换成较为缓和的语言:“注意你的合作伙伴”。说到“注意”二字,在民事法律领域内“注意义务”这个词将常会被提起(这个词更多地出现在法学著作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使用该词)。对其的研究可以写一本书,我们只需要简单将其理解为:如果某一法律主体的在先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或者由于其身份、职业、专业能力对于他人可能遭受的损害可以预见并采取措施避免,则该主体负有小心谨慎地行为以避免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义务。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合格的药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考虑到如果假药劣药通过批发市场流入市面有可能造成购买者的人身健康受损,因此该经营者负有对于所有入场经营者的药品销售资格进行检查,对于入场药品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以确保假药劣药通过该市场流入市面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的注意义务。


在互联网领域,网络平台服务给大家带来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方便了“图谋不轨”者利用平台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播虚假信息等。因此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当负有恰当的注意义务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法规的共识: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第三十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类似的规定在《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不断出现。


饿了么等网上订餐平台实际上是网络交易平台众多类型的一种,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再次强调。《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对于广告发布平台,《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至于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之类的信息发布平台,鉴于该类平台的建立不是为了促成交易,一般不会直接影响用户的财产或者人身健康等权益,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该类平台必须审核接入用户的身份,而是通过司法解释“迂回”要求平台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必须能够提供侵权者的具体信息。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通过该条不难推定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侵权者的相关信息,则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的抗辩不成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