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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5年收案133件 数量显增恶性案件少

发布:2016-03-25 15:23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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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产、销售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和药品,除可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今天(3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5年来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情况

  法院5年收案133件,数量显增恶性案件少

  保健品领域食药安全刑案高发

  南报网讯 (记者 张源源)生产、销售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和药品,除可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今天(3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5年来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情况,法院5年收案133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恶性案件较少,刑案多集中在减肥药等保健品领域。

  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张松涛介绍,2011—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133件,其中2014年受理29件,2015年受理89件。张松涛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原本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但新法删去了这一规定,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者即触犯刑法。同时,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打早打小,也使得案件数量上升。

  “不过,在案件数量上升的同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恶性案件不多,且大多集中在减肥药、‘生发水’等保健品领域。统计显示,约有80%的案件涉及减肥药和‘假伟哥’。”张松涛介绍。

  发布会上,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刘天虹还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赵某等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三被告人购买设备灌装假药,销售金额200多万,同时被查获假药余瓶、空胶囊26万余粒。法院经审理判处主犯赵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80万元。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该类案件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化,互联网成为销售“黑心”食品、药品的重要平台,犯罪分子依托淘宝网、团购网、微信等网络工具和交易平台,通过日益便捷的物流行业,实现隐蔽、跨区域作案。浦口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被告人秦某通过淘宝网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2个多月销售额即达32万余元,涉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不等,并各处罚金20万元。

  据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市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故意犯罪、累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生产、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重判重罚。法院还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条件,除初犯、偶犯及情节轻微者外,对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依法不判处缓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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