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福清的一对夫妇竟低价收购猪肉废弃料熬制猪油!并将其出售非法牟利。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判处这对夫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处刑罚。
法院介绍,2017年8月的一天,张依伯像往常一样到菜市场闲逛。路过猪肉摊时,老乡施某打了个招呼:“老哥,今天又来逛了呀,我这还剩了些猪碎肥肉,你全要的话5毛钱一斤。”
听到如此低价,张某觉得可以和老伴把这些猪肉废弃料拿回家去熬制猪油出售。于是,张某便多次向施某等五名屠宰户以每斤0.5元的价格购买猪碎肥肉、猪内脏油、猪淋巴结等,并将猪碎肥肉、猪内脏油、猪淋巴结等拿到自家搭建的棚子内,同其老伴高某共同熬制猪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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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初至9月20日期间,张某、高某明知林某(另案处理)购买猪油用于制造食品礼饼出售,仍先后3次将用猪碎肥肉、猪内脏油、猪淋巴结等熬制的共重90斤的猪油以270元卖给林某。
2017年9月20日,公安人员与福清市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时,发现高某在用猪杂肉熬制猪油,遂当场扣押猪下水等废弃肉18公斤、用废弃肉熬制的猪油10公斤以及生产工具等物品,并将高某带回审查;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再次到上述窝点抓获张某。
近日,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高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生产条件简陋,卫生环境较差,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使用含有淋巴结、猪碎肥肉、猪内脏油等猪肉废弃料私自炼制食用猪油,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福清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继续追缴张某、高某的非法所得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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