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8月22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赖之初)收购病死猪肉,加工成腊肠流向餐桌,浙江黑心老板戴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2日,记者从浙江龙游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3.22万元。
原标题:病死猪肉制售腊肠7500余斤 浙江黑心老板被判刑
中新网衢州8月22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赖之初)收购病死猪肉,加工成腊肠流向餐桌,浙江黑心老板戴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2日,记者从浙江龙游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3.22万元。
戴某,浙江龙游湖镇人,41岁,他和老婆徐某(另案处理)在家门口开了一家鲜肉制品公司,专门生产、销售腊肠。
2013年1月,戴某夫妻俩为降低成本,就动起了歪脑筋,决定收购病死猪肉掺入腊肠。两人从村里的养猪户处,以每斤1-4元的低价收购50多头未经检疫的病死猪。同时又雇佣了16名同村村民,分工负责屠宰、剔肉、灌肠、包装等环节。二人陆续将7500多斤“毒腊肠”销售至浙江宁波、余姚、象山等地,价值共计8.25万元。
据悉,该腊肠牌子为“中式腊肠”,批发价在每斤11-14元。
同年10月,执法人员从该鲜肉制品公司当场查扣冰冻猪肉2820公斤,腊肠成品1159.5公斤,价值总计8.36万元。经龙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查扣的猪肉均不符合动物检疫条件、无检疫印章,为大小不一的病猪或死猪屠宰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