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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坊老板黑心 竟在日照莒县用这个加工食品

发布:2017-12-05 06:36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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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莒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批准逮捕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近日,莒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批准逮捕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经审查认定,自2016年11月起,为了躲避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来到莒县某乡镇租用房屋,雇佣曾经从事肉冻加工的马某某等人,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狐狸、貉子肉冻,并销售给他人食用。

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狐狸、貉子肉冻,并销售给他人食用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从临沂乡下大量收购狐狸胴体和貉子胴体,从市场上购买精制工业盐和各类添加剂后,驾驶车辆分多次将工人和原料运送到莒县的租房内。

  在租房内,尹某某、马某某组织领导工人们清洗狐狸、貉子胴体,加入工业盐、亚硝酸钠、胭脂红色素等添加剂将狐狸、貉子胴体煮熟,将狐狸、貉子肉放至塑料盒,与热水、明胶、工业盐、透骨增香剂和骨髓香精等搅拌出来的汁液混合、冷却成肉冻后,对外销售。

  侦查人员在加工现场查获成品狐狸、貉子肉冻几百盆,工业盐数袋,透骨增香剂、骨髓香精等各类添加剂数包。

  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查获的精制工业盐进行鉴定,查明该盐产品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品标准,不符合加碘精制盐标准。经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现场查获的即食狐狸肉冻进行鉴定,查明该肉冻中铬、胭脂红、明胶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莒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明知临沂市禁止使用狐狸胴体和貉子胴体加工食品的情况,流窜到莒县乡镇租用厂房,使用非食品原料大量加工狐狸、貉子肉冻,具有案发后转移、隐匿犯罪证据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两次传讯拒不到案,关闭联系手机,有逃跑的社会危险性。

  最终,莒县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的决定,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