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 周剑楠
通讯员 张萍 马赛)5月17日,周村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5岁的张某、59岁的蒋某、23岁的刘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张某、蒋某、刘某是一家人,张某系刘某之母,蒋某系刘某之继父。张某平时靠从他人处批发凉菜零售挣钱,蒋某打零工,刘某在某公司上班。后在暴利诱惑下,张某经他人指点,与蒋某自购设备、原材料生产翅丝、泡制皮肚,为使生产的翅丝亮丽、不易断,皮肚有韧性,张某指示蒋某、刘某从张店区某化工原料站以做家具防虫用为由购买大量甲醛、工业用氢氧化钠用于生产翅丝、泡制皮肚。某日,周村公案分局大街派出所在日常巡逻时,发现蒋某、刘某驾驶的三轮车所装货物可疑,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时案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蒋某、刘某三人于2015年7月27日被周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后周村区检察院指控张某、蒋某、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张某、蒋某在在位于滨州市邹平县西董街道办事处某村的家中,生产使用甲醛泡制翅丝约28吨,使用氢氧化钠泡制皮肚约10吨,在周村区某农贸市场予以销售。刘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参与部分工作,起辅助作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蒋某、刘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中,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张某作用相对蒋某较大;刘某参与部分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因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蒋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张某、蒋某、刘某涉案部分赃物被扣押,对三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蒋某、刘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依法判决张某、蒋某、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