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公布组织、领导传销典型案例:小心陷阱)
传销形式多种多样
现在小编带领大家走进“防传销小讲堂”
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传销案例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6年以来,张天明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的收益。且“善心汇”组织的会员盈利是依靠会员之间的赠与完成,会员之间的资金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的渠道,只是依靠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支撑前期会员的大额盈利,属于典型的传销组织。2017年7月,该组织被查处,领导成员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天明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亿元,同时追缴个人违法所得。
2017年7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我市公安机关对“善心汇”组织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依法查处,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相继立办一批案件。
李某桂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6年5月份,李某桂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善心汇”,以南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依托,以善心汇平台的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大肆发展下线会员,以所发展的下线的布施金额、次数以及向下线出售“善种子”等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7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接到线索后,依法查处了李某桂、惠某某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街的善心汇门店。
2018年6月15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桂所参与的善心汇组织,会员盈利是依靠会员之间的赠与完成,会员之间的资金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的渠道,只是依靠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支撑前期会员的大额盈利,属于典型的传销组织。李某桂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宣传,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李某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兴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兴、方某贤、赵某杰、梁某亭、杨某、符某粉、严某侠、黄某月经他人介绍分别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会员,其中刘某兴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13层,4631个会员账号;方某贤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919个会员账号;赵某杰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389个会员账号;梁某亭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6层,其下级网络有9层,376个会员账号;杨某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289个会员账号;符某粉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210个会员账号;严某侠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167个会员账号;黄某月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103个会员账号。上述人员用300元用于网上注册,100元购买善心币,用于向他人布施排单,通过系统匹配分别以不同金额在该网络平台上不同社区向他人打款,对方确认收款后,再通过系统匹配到受助区排单,“善心汇”平台再匹配会员给自己打款。
2017年9月18日,西峡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3月2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兴、方某贤、赵某杰、梁某亭、杨某、符某粉、严某侠、黄某月利用“善心汇”网络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依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骗取后入会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刘某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方某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赵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梁某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符某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严某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张某军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军经尹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会员,该组织要求以300元用于注册,100元购买善心币,用于向他人布施排单,通过系统匹配分别以2000元、3000元、30000元等不同金额在贫困社区、小康社区等社区向他人打款,对方确认收款后,再通过系统匹配到受助区排单,“善心汇”平台匹配其他会员给自己打款。该组织欺骗会员,以“赠与、受助”的形式投资和收益,并以发展下线成员数量、层级为依据,给予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张某军利用善心汇服务平台,直接投入现金、介绍下线返利的方式,直接发展下线26人,在善心汇组织的微信群中组织会员学习、邀请没有入群的善心汇成员入群,对微信群进行管理,在公安机关已告知其善心汇属于非法组织,禁止其参与善心汇有关的一切活动、禁止串供、造谣、传谣、非法聚众、组织上访请愿等活动仍在微信群发布谣言煽动善心汇成员不要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内容。
2017年9月20日,西峡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8年7月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军利用“善心汇”网络平台,以“扶贫济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400余人,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军违法所得68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警方提示:
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