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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舆情观察:不能屡屡以“事故”弥补管理漏洞

发布:2021-04-10 19:01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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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级新闻单位,于2000年2月创办,2011年2月全面改版,2012年2月、2015年2月、2018年2月改版后的民主与法

  “瘦肉精”羊肉流向多地、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敌敌畏养殖海参……近年来,舌尖上的安全已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但仍有一些企业及商家为追求经济利益毫无底线,让有害食品流向市场。对此,除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外,监管者更要严于执法,不能停留在“事故”发生后,才有所行动。

  食品安全大于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如何能保证人们吃到的东西安全、健康,成为社会重要话题。

  近期,因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问题被见诸报端,为社会敲响了警钟。从症状来看,一些劣质食品被食入后,轻者会有恶心、腹泻、呕吐等反应,重者导致食物中毒,危及生命。而有些食品被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人们食入后在短期内不会有反应,但对人身伤害巨大。

  央视“3·15”晚会曝光河北青县“瘦肉精”问题,在引起舆论哗然后,人们不禁担忧:自己是否也食入了问题羊肉?是否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那么,首先来了解下“瘦肉精”:它能够促进瘦肉生长,主要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胺、沙丁胺醇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猪、牛、羊等动物摄入“瘦肉精”后能加速生长、提高瘦肉率。

  使用“瘦肉精”后会在动物组织内形成残留,人们食用后直接危害健康。在我国,原农业部于1997年发文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

  记者注意到,“瘦肉精”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3月15日派出人员连夜赶赴青县,对青县的屠宰场、养殖场养殖、运输和屠宰全链条进行全面排查,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3月16日,青县政府网站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的通告:任何企业或个人严禁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相关主体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瘦肉精”自检等举措,确保肉产品的安全。

  3月16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召开202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启动实施“治违禁 促提升”行动,下大力气解决违禁药物超标问题,严肃查处3·15晚会曝光的“瘦肉精”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举一反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了解到,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河南等地纷纷排查问题肉制品。一时间,青县羊肉已成为各地监管、排查的重点。有网友称,此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食品安全的冰山一角;有的认为使用违禁品太没底线,应予以严惩。

  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河北青县因涉及“瘦肉精”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达十余起。记者通过判决书梳理,多名被告为追逐利润,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育肥羊饲养过程中掺入盐酸克仑特罗,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瘦肉精”问题被曝光后,引发各地监管部门的重视。今年3月15日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牛羊肉专项应急监督抽检方案》,统筹协调各市县对全省牛羊肉“瘦肉精”进行排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区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其周边为重点排查区域,以羊肉销售者、羊肉为原料的餐饮食品经营者及第三方冷库等羊肉经营者为重点市场主体,对来自河北青县的羊肉及来源不明的羊肉及其产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封存、停止销售。

  而据媒体报道,2020年以来,河南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抽检通告显示,除了羊肉之外,至少有10批次“瘦肉精”牛肉出现在抽检通告上,引发公众对肉制品的担忧。

  据悉,一些人热衷于使用“瘦肉精”,主要原因是近两年肉产品价格高涨,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当地缺少规模性的大企业引导组织,进而导致品牌意识薄弱;从监管的层面看,一些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处于见怪不怪的状态。此事件的暴露无异于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使当地形象遭到重创。

  针对食品安全,多地发文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检查中,首先要看企业证照是否齐全、食品加工场地是否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餐具是否清洗消毒,以及是否有违规采购、贮存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农贸市场、食品小作坊常年处于环境卫生差、食品安全规章不健全的状态。对此,监管者应全面梳理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冷藏保鲜、加工操作、食品留样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排查食物过期变质、“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等风险,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一些地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除了企业主体责任外,某些监管部门思想麻痹、疏于监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应把食品安全中不作为、慢作为的执法人员纳入到社会监督范畴,并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而对徇私舞弊,给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开绿灯者,应依法予以严惩。只有严明的执法纪律,才能对黑心食品生产者起到震慑、查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