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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黑心猪油案居首(2)

发布:2018-03-02 06:05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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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0月29日,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巡查时,现场查获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用打码机将预包装食品打上11月2日、11月10日的生产日期。经查明:当事人系望城某食品厂的总经销商。当事人

2009年10月29日,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巡查时,现场查获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用打码机将预包装食品打上11月2日、11月10日的生产日期。经查明:当事人系望城某食品厂的总经销商。当事人擅自将10月从望城某食品厂购进的熟食用打码机分别打上11月2日和11月10日的生产日期,共计10个品种282件,货值金额2417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10年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

    9、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0年6月25日,张家界市工商局永定分局先后接到五位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超市的两个销售店销售的"肉松蛋糕"致使消费者食用后中毒,并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26日该局查实:两店于6月24、25日共销售36个疑似问题"肉松蛋糕".经抽样检验,"肉松蛋糕"致病微生物超标,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上述两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张家界市工商局永定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0年7月20日,辰溪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2010年5至7月间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佳蓥"绿茶佛饼等4种食品货值共计142.8元,获利2.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辰溪县工商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2.29元,并处罚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