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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严打食品犯罪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2016-02-11 14:49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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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与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近年来,电白区法院针对“毒花生油”、“镉大米”、“毒海参”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象,积极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与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近年来,电白区法院针对“毒花生油”、“镉大米”、“毒海参”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象,积极运用刑罚手段,重拳出击,严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较好地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今年1至5月,该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件11人,同比分别上升250%和175%。

“黑心”商人生产销售“镉”大米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辉从广东省阳春市某粮油实业公司以1.1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原料稻谷33590公斤,后在其个人独资经营的电白岭门某粮食加工厂进行加工后销售。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辉将上述稻谷加工成的大米以1.48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00斤。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2000斤大米的抽样进行检验,该批大米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标准要求是mg/kg≤0.2,检测结果为0.33]。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辉对购进的原料稻谷33590公斤加工成大米后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生产、销售记录,无法对产品进行召回。岭门某粮食加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人陈某辉,经营范围及方式含有加工、销售大米,并取得大米生产许可证,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大米,且对生产的大米负有检验义务而没有尽到,存在主观故意,致使镉含量超过安全标准65%的大米流入社会,数量达数万斤,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罚。鉴于陈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违禁“料”里泡出有型海参

自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麟购进干货海参,后使用过氧化氢浸泡加工处理后再出售。2014年11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联合食品监督执法部门查获被告人关某麟生产有毒有害海参窝点,现场查扣了半成品海参15件、烧碱、双氧水及三个过氧化氢空桶等物品。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海参浸泡水、浸泡海参均含过氧化氢成份。

另查明,2014年11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联合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被告人关某麟生产有毒有害海参窝点执法时,现场员工打电话告知关某麟,关某麟主动回到执法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麟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关某麟主动回到执法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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