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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病猪肉制成的腊肉腊肠 9名黑心肉贩获刑

发布:2016-01-21 13:4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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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销售病猪肉制成的腊肉腊肠 9名黑心肉贩获刑

温州网讯 明知低价收购的腊肉和腊肠有问题,自以为吃了没什么事就只管卖,结果9名菜市场肉贩一齐站到了被告席上。昨天,鹿城法院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9名被告人均来自重庆市合川区,是温州某菜市场的肉贩。其中44岁的陈某通过妻弟认识了在湖北省当阳市的肉贩曹某(另案处理)。曹某和妻子张某租了一间厂房经营冻库、猪肉业务,除了收购活母猪外,他们还收购病猪,并管它们叫"邪货"。因为活母猪肉和"邪货"肉混合做起来的腊肉、肉肠卖相不好,他们又找到别人帮忙"美容",添加了亚硝酸钠、工业盐等多种添加剂。

  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间,陈某和妻子石某从曹某处先后进购了一两千公斤问题腊肉、腊肠,在温州某菜市场出售。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陈某、石某又把这些腊肉、腊肠推荐给了同一个菜市场的肉贩秦某等7人,分别在瓯海区、平阳、永嘉、瑞安等地进行出售。

  据了解,曹某已在当地落案。经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对曹某冻库内的产品进行鉴定,这些猪肉没有检疫标志,也没有检疫证明,属于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冻库内冷冻猪肉属于死因不明猪肉产品。

  法院认为,9名被告人身为肉类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明知进购的腊肉、腊肠是由死因不明的猪肉制成、无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足以证明其在明知或放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陈某和石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关键词:病猪肉 腊肉腊肠 黑心肉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