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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黑心面包”案

发布:2016-01-18 21:0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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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叶某,福建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租赁吴川市黄坡镇马台村陆兴富的房屋从事面包生产、销售活动,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冒用他人产品质量认证书及认证标志生产“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

被告人叶某,福建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租赁吴川市黄坡镇马台村陆兴富的房屋从事面包生产、销售活动,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冒用他人产品质量认证书及认证标志生产“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草莓奶酪”三种面包并且进行销售。其中,2013年3月份至2014年3月份,叶某销售面包的总金额约2万元。从2014年4月开始,叶某聘请叶××帮忙销售其生产的面包,并以销售金额的12%作为工资支付给叶××。叶××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帮叶某销售面包金额共42532.7元。经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鉴定,从叶某处扣押的“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草莓奶酪”三种面包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吴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面包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吴川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并限制被告人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